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doc 4頁)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doc 4頁)內容簡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
上一篇:經濟合同管理辦法(doc 7頁)
用戶登陸
新勞動合同熱門資料
新勞動合同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