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產經紀合同樣本(doc 8頁)
合肥市房地產經紀合同樣本(doc 8頁)內容簡介
合肥市房地產經紀合同樣本內容簡介: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製定的示範文本。
二、本合同使用範圍
1、在合肥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
2、存量房屋(二手房)的房地產轉讓或房屋租賃。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 ]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四、當事人應按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委托人在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時,應向經紀人如實告知以下問題:
1、房屋瑕疵。指房屋漏水、管道不通等。
2、共有關係。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如係共有,轉讓房地產或出租房屋時需全體共有人簽字。
3、房屋租賃情況。轉讓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書麵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房地產抵押情況。指房地產所有權人為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將房地產抵押給債權人,辦理了抵押登記。在轉讓前,應先辦理他項權利注銷手續或出具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麵證明。
五、在簽訂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合同時,房地產經紀人(丙方)應將房地產經紀合同(之一、之二)的所有條款告知合同委托人(甲方、乙方)。
六、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認真閱讀所有條款,知悉其含義。若需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應出具委托書。
七、本合同條款由監製單位負責解釋。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合肥市物價局合價房[2004]375號《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取成交價格總額的1—2%(買賣雙方交);房屋租賃:住宅按成交一個月租金的40—50%一次計收;非住宅按成交一個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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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製定的示範文本。
二、本合同使用範圍
1、在合肥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
2、存量房屋(二手房)的房地產轉讓或房屋租賃。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 ]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四、當事人應按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委托人在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時,應向經紀人如實告知以下問題:
1、房屋瑕疵。指房屋漏水、管道不通等。
2、共有關係。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如係共有,轉讓房地產或出租房屋時需全體共有人簽字。
3、房屋租賃情況。轉讓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書麵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房地產抵押情況。指房地產所有權人為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將房地產抵押給債權人,辦理了抵押登記。在轉讓前,應先辦理他項權利注銷手續或出具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麵證明。
五、在簽訂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合同時,房地產經紀人(丙方)應將房地產經紀合同(之一、之二)的所有條款告知合同委托人(甲方、乙方)。
六、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認真閱讀所有條款,知悉其含義。若需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應出具委托書。
七、本合同條款由監製單位負責解釋。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合肥市物價局合價房[2004]375號《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取成交價格總額的1—2%(買賣雙方交);房屋租賃:住宅按成交一個月租金的40—50%一次計收;非住宅按成交一個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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