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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律法規彙編(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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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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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律法規彙編(doc 5頁)內容簡介

MBO法律法規彙編目錄:
一、基本法
二、收購實務
三、信息披露
四、地方法規


MBO法律法規彙編內容簡介:
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第一百四十三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四十七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12-29,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八十九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第九十一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四條 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二、收購實務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關於印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4-11-3,國資企發[1994]81號)
“第二十九條 國有股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規定……”
國家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關於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的指導意見(1998-3-10,體改生[1998]28號)
“第十九條 開展內部職工持股會試點。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內部職工出資、隻向本企業投資的職工持股會,以法人形式認購股份,與其他投資者共同組建股份製企業。”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對上市公司國家股配股及股權轉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12-1,國資企發[1994]91號)
“三、國家股權由地方有關部門、單位持有的,國家股持股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由其初審後,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複審;國家股權由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持有的,國家股持股單位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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