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doc 5頁)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doc 5頁)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可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並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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