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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行為是債務擔保還是債務承擔(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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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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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被告行為, 債務擔保, 債務承擔
本案被告行為是債務擔保還是債務承擔(doc 5頁)內容簡介
本案被告行為是債務擔保還是債務承擔
案情:
唐某欠王某款項,有欠條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廠遇到唐,向唐催要該款,唐表示無力償還。該廠張某與唐某係朋友,張某遂要求王寬限唐某幾日,並在欠條上寫上“此款由我星期三還”的字樣,同時簽注了姓名及日期。過了約定的星期三後,王某的款項未得到清償,其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唐某所欠的款項。
分歧:
本案中,張某的承諾行為到底屬於何種性質,張某是否承擔責任存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承諾是一種保證。根據相關解釋,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可以在主債務合同成立之前訂立,也可以在其成立之後訂立,但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有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證合同成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結欠王某債務,在王某的追要過程中,張某出於一定的因素,主動向王某表示該欠款由其歸還,王某接受了該承諾。這裏,張某作為第三人與作為債權人的王某作了約定,債務人唐某的欠款由張某在星期三前歸還,此情形符合保證的一般特征,應當認定張某的承諾是一種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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