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doc 3頁)
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國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
進口食品及其貨主。《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所列的品種除外。
根據對外貿易合同要求或對方國家(地區)法規所生產的專供出口(包括麵向港澳、台地區)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國標準和法規的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特殊營養食品:通過改變食品中天然營養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製熱量以適應某些疾病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藥膳:為輔助治療某些疾病,根據辯證施治的原則加入中藥配製而成的非定型包裝菜肴。
第四條 使用營養強化劑必須遵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營養化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由衛生部頒發。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外的物品(包括藥材)作食品新資源的,按照《食品新資源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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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國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
進口食品及其貨主。《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所列的品種除外。
根據對外貿易合同要求或對方國家(地區)法規所生產的專供出口(包括麵向港澳、台地區)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國標準和法規的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特殊營養食品:通過改變食品中天然營養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製熱量以適應某些疾病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藥膳:為輔助治療某些疾病,根據辯證施治的原則加入中藥配製而成的非定型包裝菜肴。
第四條 使用營養強化劑必須遵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營養化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由衛生部頒發。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外的物品(包括藥材)作食品新資源的,按照《食品新資源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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