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銷合同協議書(doc 10頁)
產品經銷合同協議書(doc 10頁)內容簡介
產品經銷合同協議書內容簡介:
第一條:定義一、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是指係列產品。二、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是指經雙方經書麵同意的其他地區。三、商標和專名本協議中所稱“商標”和“專名”,是分別指(商標的全稱和專名的全稱)。指定產品的中文名稱 。(暫定名,乙方將可能在此產品的整體CI策劃中,給予其名稱全新策劃)第二條:經銷權甲方茲給予乙方以“商標”和“專名”向“地區”內客戶總經銷“產品”的權利。第三條:專管權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乙方以外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取得“產品”。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區”內乙方以外的其他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其經銷商,以進口和銷售“產品”。三、詢購甲方收到“地區”內任何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四、再進口甲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區”內出售“產品”,並不得將“產品”賣給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擬在“地區”內再進口或出售“產品”的第三者。
第四條:價格、條件一、價格1、 甲方給予乙方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並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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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定義一、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是指係列產品。二、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是指經雙方經書麵同意的其他地區。三、商標和專名本協議中所稱“商標”和“專名”,是分別指(商標的全稱和專名的全稱)。指定產品的中文名稱 。(暫定名,乙方將可能在此產品的整體CI策劃中,給予其名稱全新策劃)第二條:經銷權甲方茲給予乙方以“商標”和“專名”向“地區”內客戶總經銷“產品”的權利。第三條:專管權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乙方以外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取得“產品”。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區”內乙方以外的其他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其經銷商,以進口和銷售“產品”。三、詢購甲方收到“地區”內任何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四、再進口甲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區”內出售“產品”,並不得將“產品”賣給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擬在“地區”內再進口或出售“產品”的第三者。
第四條:價格、條件一、價格1、 甲方給予乙方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並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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