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doc 41頁)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doc 41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內容簡介: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麵的勞務及職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安排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後離開中國。
34.2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準。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麵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隻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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