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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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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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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 臭氧層, 物質, 蒙特利爾, 議定書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doc 33頁)內容簡介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內容簡介:
1. “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 “締約國”,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國。
3. “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 “ 控製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於混合物之內的物質; 除非特別在有關附件中指明,它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 但不包括製成品內所含任何此種控製物質或混合物, 而包括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5. “生產量”是指控製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國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之後再減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學品製造原料的數量後所得的數量。再循環和再使用的數量不算作“生產量”。
6. “消費量”是指控製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後所得的數量。
7. 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算數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量。
8. “工業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於工廠關閉預期出現的供應短缺而由一個締約國將其生產的計算數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國。
第2條: 控製措施
1. 已訂入第2A條中。
2. 由第2B條取代。
3. 由第2A條取代。
4. 由第2A條取代。
5. 任何締約國,倘其附件A第一類控製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低於25千噸, 為了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得將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款規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國,或從任一締約國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國生產總共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按照本條規定的生產限額。 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於轉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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