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書(doc 1頁)
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書(doc 1頁)內容簡介
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書內容提要:
申訴方與被訴方於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簽訂白市布合同,數量為五萬公尺,總價款七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訴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訴方按封樣驗收。一九八○年十月,申訴方發送到被訴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訴方驗貨後,以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訴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國營××棉紡織廠向我局申請仲裁。
經查明:此產品確屬含有化纖成份的混紡布。但由於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訴方所發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紅顏色部分787公尺應退回申訴方外,其餘八千公尺由被訴方收購。
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訴方所欠申訴方貨款一萬一千二百元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費按爭議金額的千分之五征收,計61.5元各承擔30.75元。
五、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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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方與被訴方於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簽訂白市布合同,數量為五萬公尺,總價款七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訴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訴方按封樣驗收。一九八○年十月,申訴方發送到被訴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訴方驗貨後,以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訴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國營××棉紡織廠向我局申請仲裁。
經查明:此產品確屬含有化纖成份的混紡布。但由於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訴方所發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紅顏色部分787公尺應退回申訴方外,其餘八千公尺由被訴方收購。
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訴方所欠申訴方貨款一萬一千二百元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費按爭議金額的千分之五征收,計61.5元各承擔30.75元。
五、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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