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現場保護常識(doc 3頁)
治安案件現場保護常識(doc 3頁)內容簡介
治安案件現場保護常識內容提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於行為的後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現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後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於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後,由於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於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製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隻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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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於行為的後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現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後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於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後,由於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於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製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隻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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