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船舶租賃合同(doc 32頁)
市場船舶租賃合同目錄:
第一條 合同性質
第二條 租賃設備
第三條 設備融資租賃款與設備交付
第四條 租賃設備的質量瑕疵與索賠
第五條 賠償
第六條 租賃期限與起租日
第七條 租金與其他款項
第八條 租賃設備的所有權
第九條 租賃設備的占有、使用
第十條 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
第十一條 設備的毀損及滅失
第十二條 保險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第十四條 擔保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
市場船舶租賃合同內容同意:
17.2 如承租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並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恢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承租人不能在該時間內恢複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出租人有權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5.2.5條所列之救濟措施 :
(1)承租人發生關閉、停業、停產、減資、分立、破產等變更情況或者承租人停止經營任何主要部分的業務,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關破產、歇業等申請等情況,或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實質性惡化;
(2)承租人重組、兼並收購、合並、對外擔保或轉讓其所有或實質性資產,且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
(3)租賃設備被凍結、被扣押、被執行、被查封或出現其他影響租賃設備正常運營的情況,並且承租人在此項情形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違反公平原則出售、轉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業務或資產,或者承租人的財產或權利的全部或任何實質部分被沒收、扣押、征用、查封、強製執行或被剝奪,導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足以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任何欺詐行為;
(6)承租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項。
17.3 出現本合同17.1、17.2條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並不影響出租人自行獲知上述情況後立即采取本合同17.2.5條所列措施,但承租人應承擔怠於通知出租人而給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
17.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應立即書麵通知出租人。
第十八條 租賃設備的征用和征收
18.1 租賃期限內,如由於國防動員需要等原因導致租賃設備被政府征用,雙方可根據政府征用情形對本合同的繼續履行、中止或終止進行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用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及優惠政策屬於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補償應首先用於支付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政府補償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的,差額部分應由承租人補足。在出租人得到上述所有款項後,設備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
18.2 租賃期限內,如由於設備被政府征收,導致出租人喪失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收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及優惠政策屬於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補償應首先用於支付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政府補償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的,差額部分應由承租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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