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厚變薄CPA考試教材2-經濟法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P1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是指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
三個方麵——
(一)經濟管理關係:分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兩方麵
(二)維護公平競爭關係(如合同法)
(三)經濟組織內部經濟關係(各種企業法就是調整內部關係的)
三、經濟法的特征——(一)綜合性(二)經濟性(三)行政主導性(四)政策性
四、經濟法的形式(淵源) P3
(一)憲法
製定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
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於憲法。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構成其主體和核心部分。在全國範圍適用。
書中列舉了十幾個法律名稱,其特點是法律名稱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麵最後一個字為“法”。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經濟法大量以該種形式存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形式名稱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說明為全國有效的。後麵為“條例”、“辦法”、“規定”,區別於國家立法。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本轄區適用。
(五)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直屬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等。本行業內具有約束力。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這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對法院審判工作有指導意義,對於理解相關法律、法規有幫助。
(七)國際條約或協定
國際條約或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或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除上之外,國家政策、習慣也可作為經濟法的形式之一。
經濟法的體係大致分為三部分——1)經濟法組織法,主要是企業法律製度。2)經濟管理法,主要是法律製度,其構成經濟法的核心內容。 3)經濟活動法。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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