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管理辦法(do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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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令第68號)
《蠶種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6月15日經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蠶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蠶遺傳資源,規範蠶種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蠶品種選育者和蠶種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蠶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蠶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和推廣、蠶種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蠶種指桑蠶種和柞蠶種,包括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和一代雜交種;本辦法所稱蠶種生產包括蠶種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蠶種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蠶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安排資金,支持良種繁育,改善生產條件,加強蠶種場建設,促進蠶種生產健康發展。
第五條 蠶種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蠶遺傳資源保護、品種選育與審定
第六條 蠶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蠶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蠶遺傳資源的調查,發布國家蠶遺傳資源狀況報告,製定全國蠶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公布國家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和公布省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蠶遺傳資源保育單位(蠶種質資源庫)承擔蠶遺傳資源保護任務。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蠶遺傳資源。
蠶遺傳資源保育單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采集新增的蠶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新增加的蠶遺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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