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doc 20)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doc 2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製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下負責受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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