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doc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加強編製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應當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行使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職權。
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的具體工作。
「章名」第二章、機構設置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以職能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適時調整國務院行政機構;但是,在一屆政府任期內,國務院組成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事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第六條、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
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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