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資源管理辦法(doc 21)
海南省水資源管理辦法(doc 2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轄區內規劃、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在海南島內舉辦的水電、水利開發經營企業,享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的優惠待遇。
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麵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本省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以地表水為主,與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相結合;以蓄為主,蓄引結合;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利用和保護,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采取措施,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汙染,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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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轄區內規劃、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在海南島內舉辦的水電、水利開發經營企業,享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的優惠待遇。
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麵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本省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以地表水為主,與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相結合;以蓄為主,蓄引結合;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利用和保護,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采取措施,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汙染,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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