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收排汙費辦法(doc 10)
海南省征收排汙費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海南省征收排汙費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管理,綜合利用資源,預防和治理汙染,根據國務院《征收排汙費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者),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向水體排放汙染物未超過排放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應當繳納排汙費;超過排放標準的,同時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排汙者繳納排汙費或者超標準排汙費,並不免除其防治汙染的義務和造成汙染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排汙者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時,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本省已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執行本省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 由省環境資源廳製定和修改本省的排放汙染物收費標準。
排汙者應當按照本省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排汙費和超標準排汙費。本省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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