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doc 1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doc 10)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谘詢和技術服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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