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doc 10)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據《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和《水利產業政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條 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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