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9)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草原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下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接受上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監督和指導。
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草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承包經營
第五條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草原承包經營權,允許其依法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草原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時,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資,建設畜牧業生產設施、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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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草原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下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接受上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監督和指導。
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草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承包經營
第五條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草原承包經營權,允許其依法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草原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時,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資,建設畜牧業生產設施、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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