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doc 9)
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doc 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法規製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製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 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 節、條 款、項、目。章 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