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doc 15)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享、商戶共享、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
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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