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doc 9)
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doc 9)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促進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設市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城市建設規劃和勘測、建設用地和建築、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城建監察、城建專項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城市建設執行嚴格控製大城市規模,積極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城市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製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實施監察。
在城市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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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設市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城市建設規劃和勘測、建設用地和建築、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城建監察、城建專項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城市建設執行嚴格控製大城市規模,積極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城市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製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實施監察。
在城市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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