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範(doc 19)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範(doc 19)內容簡介
一、概述
1、根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考核規範。
2、本規範適用於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考核、許可證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有效期滿後的複查。
3、製造許可證的考核包括計量法製管理、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三個方麵。其中,生產條件的考核有生產設施、出廠檢驗條件、人員技術狀況、技術文件、管理製度五部分。
4、對申請許可證或複查換證的,首先進行計量法製管理的審查和產品質量的考核,合格後依據“生產條件考核評分標準”進行生產條件的考核。
二、計量法製管理
5、製造計量器具必須滿足計量法製管理要求。
5.1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製造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5.2與產品有關的技術文件、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5.3產品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係統表和檢定規程的要求。
5.4許可證的標誌和編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5出廠產品必須具有合格印證。
5.6申請許可證的新產品必須取得型式批準證書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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