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製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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