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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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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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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 共和國, 全國人民, 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企業管理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企業管理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四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係,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申訴意見或者書麵申訴意見。  

第六條 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七條 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  

第八條 代表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九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第十一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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