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doc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doc 12)內容簡介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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