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doc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doc 23)內容簡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四章 出資方式
第五章 董事會與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章 引進技術
第七章 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第八章 購買與銷售
第九章 稅務
第十章 外彙管理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十二章 職工
第十三章 工會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便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國家鼓勵、允許、限製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四條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的;
(五)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第五條 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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