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新國海商法(doc 31頁)
中華人民共和新國海商法(doc 31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
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第五條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製止,處以罰款。
第六條海上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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