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doc 8)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doc 8)內容簡介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注冊成為注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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