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doc 11)
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養直係親屬的基本生活,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稱被保險人)。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用實行全市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並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所有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後,應當得到及時救治。本市逐步發展職業康複事業,幫助工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第六條 被保險人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