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管合同糾紛案(doc 9)
原告中山市民眾鎮保家船舶保管站(下稱船舶保管站)與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山海關(下稱中山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拱北海關(下稱拱北海關)船舶保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1年8月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兩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於8月31日依法裁定駁回兩被告的異議。兩被告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3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維持一審裁定。4月29日,本院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船舶保管站法定代表人郭碩、委托代理人利永波,被告中山海關委托代理人王濤,被告拱北海關委托代理人羅華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船舶保管站訴稱:中山海關為解決所查扣的船隻保管問題,於1999年7月與船舶保管站口頭訂立船舶保管合同,約定中山海關將其查扣的船舶委托船舶保管站保管,保管費、拖船費按中山市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雙方以填發《委托保管收據》、《委托看管在扣走私船清表》方式辦理船舶保管的接收手續。協議達成後,船舶保管站依約保管了中山海關委托保管的船舶。2001年4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辦公室(下稱中山打私辦)發文通知船舶保管站,要求將船舶移交中山市實業集團公司設立的保管場保管。但中山海關至今不按約定付清保管費,也不取回委托保管的船舶。截至2001年7月20日,中山海關仍拖欠保管費1,624,500元。中山海關是拱北海關的直屬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拱北海關應對中山海關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船舶保管站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解除船舶保管站與中山海關的船舶保管合同;2、由中山海關取回保管船舶19艘;3、兩被告連帶支付拖欠的保管費1,624,500元。在訴訟過程中,因中山海關已於2001年8月9日取走剩餘船舶,並與船舶保管站協商解決了部分保管費,船舶保管站於2002年4月28日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支付79艘船舶的保管費,包括67艘“三無”船舶保管費452,150元、12艘有牌船舶保管費563,850元,共1,0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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