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規定(doc 9)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doc 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時有效處理放射事故,減輕事故造成的後果,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過程中發生的放射事故的處理。
第三條 對放射事故處理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製度。
第四條 衛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國放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放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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