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doc 15)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國家對棉花市場的宏觀調控,保護國家棉花資源,維護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產品質量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棉花收購、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進行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對棉花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廢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絨。
本辦法所稱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製度是指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的企業,除應具備一般經營條件外,還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經資格認定機關審查認定後授予其棉花加工資格的行政許可製度。
本辦法所稱資格認定機關是指參與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省級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本辦法所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是指《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全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組織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本辦法負責當地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工作,並負責本地區棉花市場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棉花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棉花加工企業規劃布局、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的政策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棉花加工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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