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於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麵活動區域內標定的供人員、車輛通行的場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客機坪。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含航空器活動區特種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第四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按規定路線通行,避讓航空器。
第六條 除經特別許可外,畜力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以及履帶式機動車輛,不得進入航空器活動區。
第七條 本規則由民航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車輛
第八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過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年度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行駛;
(三)製動器、轉向器、刮水器、後視鏡、喇叭和燈光裝置,保持齊全有效;
(四)掛本規則附錄三《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輛牌樣式》規定的由民航公安機關統一製發的車輛號牌及本規則附錄二《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行駛證樣式》規定的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輛行駛證並噴塗安全標誌;
(五)在車身前部頂端安裝企業管理警示燈;
(六)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
(七)行李車拖掛托盤行駛時,持3.4米長、2.5米寬的大托盤不得超過四個,1.9米長、1.8米寬的小托盤不得超過六個。
第九條 未掛本規則附錄三《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車牌樣式》規定的車輛號牌的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入航空器活動區的,經民航公安機關核準,發給有效通行證,並按指定路線行駛。此種車輛如需進入跑道、滑行道、聯絡道,應當遵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
第十條 使用特種車輛燈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開右轉向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