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修訂情況(DOC 9)
稅收征管法修訂情況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案)》(以下簡稱新征管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江澤民主席簽署第49號主席令,發布征管法並於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於1999年2 月將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正式上報國務院,曆時兩年多,經過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反複研究和論證,圓滿實現了預期目標。
此次修改征管法在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精神,對五個方麵作了重大修改:
一是增加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的稅源管理措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執法主體的地位,強化了執法手段和措施;
三是增加了防範涉稅違法行為的措施,加大了打擊偷逃騙稅的力度;
四是大量增加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納稅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內容和條款。
五是進一步規範稅收機關的執法行為,明確了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征管法是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涉及到基層稅收征管的方方麵麵,也涉及到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征管法的修訂既牽動著百萬稅務幹部的心,同時,也備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修訂的過程看,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律修訂本身的意義,集中地反映了社會各界、各階層、各有關方麵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的反映和評價。從修訂的情況看,原征管法共六章62條,新征管法為六章94條,修改達90餘處,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許多原有條款的內容也都有了改動。因此,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其修訂為一部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故稱為新征管法。從修訂的內容看,基本上反映了基層征管工作的難點和要求,我局與國務院法製辦在修改之初提出的加強稅源監控、明確稅收執法主體、稅款優先、欠稅治理、部門協稅責任、強化執法手段、完善法律責任等十個修訂的重點難點問題在新征管法中基本上都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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