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doc 10)
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結合四川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良種選育、試驗和推廣。
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種子。貯備計劃和動用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貯備救災備荒種子所需貯藏設施,由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解決;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對承儲單位予以適當補貼。
第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具體審定辦法,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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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良種選育、試驗和推廣。
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種子。貯備計劃和動用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貯備救災備荒種子所需貯藏設施,由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解決;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對承儲單位予以適當補貼。
第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具體審定辦法,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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