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doc 21)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doc 2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係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係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並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係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本公約同樣適用於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二條 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一、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於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係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於郵件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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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係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係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並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係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本公約同樣適用於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二條 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一、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於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係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於郵件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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