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全麵講解(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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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全麵講解(doc 47頁)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法全麵講解內容提要:
《安全牛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履行某些行政處罰權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鐵道、交通、民航、建築、質檢和煤礦安全監察等專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機構,他們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範圍內,有權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25種: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匕崗作、世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6)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7)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傘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9)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0)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1)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2)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4)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1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16)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17)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18)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19)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0)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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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牛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履行某些行政處罰權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鐵道、交通、民航、建築、質檢和煤礦安全監察等專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機構,他們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範圍內,有權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25種: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匕崗作、世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6)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7)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傘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9)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0)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1)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2)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4)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1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16)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17)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18)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19)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0)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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