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doc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doc 1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製”,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製。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製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製。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製”,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製。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製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製。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