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教材(doc 27)
GB-T1教材(doc 27)內容簡介
1、條款
ISO和GB/T 20000.1—2002對“條款”規定的定義:“規範性文件內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可見由條款組成了規範性文件。
條款按內容一般分為兩類:
一一涉及標準化對象的能力和可能性的;
一一涉及標準實施者的行為或行動步驟的。
條款按作用一般分為三個層次:
——表達如果聲稱符合標準需要遵守的準則,並且不允許有差異的:
——表達建議或指導的;
——表達信息的。
1.陳述型條款
陳述型條款在標準中僅僅用來提供信息,不作為任何要求和建議。陳述型條款用以下幾種形式表達:
1)利用一般陳述句提供信息。如“章是標準內容劃分的基本單元·。”隻是解釋“章’’的定義,便於相互理解;
2)利用助動詞“可”或“不必”,表示在標準的界限內允許的行為或行動步驟。
如圖的腳注可包含要求”。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標準實施者被允許的行為,沒有必須要包含要求或建議包含要求的意思:
3)利用助動詞“能”或“不能”,表示能力和可能性。如“將一項標準分成若幹個單獨的部分,這樣,能對每個部分單獨進行修訂”。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標準分成部分後,才有單獨修訂的可能性;或“範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能作內容提要使用。”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範圍”寫得簡潔所具有的能力。同樣沒有必須要做到或建議做到的意思。
2。要求型條款
要求型條款在標準中表示如果聲稱符合標準需要遵守的準則,並且不允許有差異。要求型條款用以利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如涉及試驗方法中所采取的步驟:“開啟記錄儀。”這——句話的作用是命令標準實施者必須完成的行為或行動步驟。並且不允許打折扣;利用助動詞“應”或“不應”,表示必須滿足的準則。如“條文的腳注不應包含要求”;或表示必須滿足的能力。如“汽車的最大時速應大於100KM”,以上內容存當聲稱符合標準時,都是必須遵守的。
..............................
ISO和GB/T 20000.1—2002對“條款”規定的定義:“規範性文件內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可見由條款組成了規範性文件。
條款按內容一般分為兩類:
一一涉及標準化對象的能力和可能性的;
一一涉及標準實施者的行為或行動步驟的。
條款按作用一般分為三個層次:
——表達如果聲稱符合標準需要遵守的準則,並且不允許有差異的:
——表達建議或指導的;
——表達信息的。
1.陳述型條款
陳述型條款在標準中僅僅用來提供信息,不作為任何要求和建議。陳述型條款用以下幾種形式表達:
1)利用一般陳述句提供信息。如“章是標準內容劃分的基本單元·。”隻是解釋“章’’的定義,便於相互理解;
2)利用助動詞“可”或“不必”,表示在標準的界限內允許的行為或行動步驟。
如圖的腳注可包含要求”。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標準實施者被允許的行為,沒有必須要包含要求或建議包含要求的意思:
3)利用助動詞“能”或“不能”,表示能力和可能性。如“將一項標準分成若幹個單獨的部分,這樣,能對每個部分單獨進行修訂”。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標準分成部分後,才有單獨修訂的可能性;或“範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能作內容提要使用。”這一句話的作用隻是說明“範圍”寫得簡潔所具有的能力。同樣沒有必須要做到或建議做到的意思。
2。要求型條款
要求型條款在標準中表示如果聲稱符合標準需要遵守的準則,並且不允許有差異。要求型條款用以利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如涉及試驗方法中所采取的步驟:“開啟記錄儀。”這——句話的作用是命令標準實施者必須完成的行為或行動步驟。並且不允許打折扣;利用助動詞“應”或“不應”,表示必須滿足的準則。如“條文的腳注不應包含要求”;或表示必須滿足的能力。如“汽車的最大時速應大於100KM”,以上內容存當聲稱符合標準時,都是必須遵守的。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