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刑法》(doc 33頁)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刑法》目錄:
1、“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由熟悉改為了解。
2、《刑法》其餘內容與05大綱要求相同。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刑法》內容提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即從業人員,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主觀要件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本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將導致發生危害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僥幸認為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包括這些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違法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主觀要件是雖明知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但並不希望事故發生,從而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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