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行規定doc17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行規定doc17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具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02〕79號)、《關於在湛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複》(粵府函〔2003〕242號)精神,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行政執法局),負責本暫行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行政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的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本暫行規定,對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確定由市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如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市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相關部門應予支持、配合,相關部門發現違反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也應及時通知市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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