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第55號)(doc 12)
司法部《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第55號)(doc 12)內容簡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市);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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