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doc 12)
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同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稱合作辦學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的活動。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對中國教育事業的補充。
第四條 中外雙方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義務教育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教育、培訓除外。
國家鼓勵在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貫徹中國的教育方針,符合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和人才培養的要求,保證教育質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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