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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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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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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 代理記賬管理, 管理實施辦法
陝西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實施省市分級審批。在省級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在省級以下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設區市或楊淩示範區財政局審核批準。各審批機關應自備“行政審批事項專用章”受理代理記賬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製。各市(區)財政局根據需要向省財政廳申領。證書應妥善保管,嚴格使用手續。因填寫內容有誤等原因作廢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應於年終交回省財政廳。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編號規則如下:審批機關轄區名+會代+序號(如西安市編號:西安會代001號)。證書“發證機關”處加蓋審批機關財政部門印章。

第五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第六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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