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doc13
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doc13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從事城市建設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管理,是指對城市建設規劃和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及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方針,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設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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