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論述(doc 16頁)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論述(doc 16頁)內容簡介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論述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氣瓶設計與製造
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五章 氣瓶定期檢驗
第六章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論述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氣瓶製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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