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業主(臨時)公約與物業管理公約(doc 41頁)
某小區業主(臨時)公約與物業管理公約(doc 41頁)內容簡介
某小區業主(臨時)公約與物業管理公約目錄:
一、業主(臨時)公約
二、物業管理公約
三、裝修管理規定
四、業主須知
某小區業主(臨時)公約與物業管理公約內容提要: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製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麵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麵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麵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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